转发:《安徽省行政立法技术规范》解读-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发布日期:2021-10-27 11:36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王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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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技术规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条款和语言表述的规范,是起草、审查、审议和公布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标准,是对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立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对于保证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8月2日,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行政立法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1年8月5日起公布施行。现就《规范》修订的背景、修订过程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规范》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原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对加强省及设区的市行政立法工作指引,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重新组建以来,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了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立法咨询员和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原立法技术规范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需要增加和修改一些规范内容,如新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对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严防立法“放水”的要求,必须修改地方立法不合法的重复上位法现象;对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要加强咨询论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都有必要新增进立法工作程序规范;机构改革后也有必要调整机构名称和职责,等等。
2020年1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更是强调,要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并作为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省司法厅党委将修订立法技术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全省司法行政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问:修订的主要过程有哪些?
答:根据省司法厅党委的部署安排,2021年4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起草了《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直各部门、市司法局和部分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和建议。夏月星副厅长主持召开了立法各处专题讨论会,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安徽大学、省社科院等单位的法律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规范(草案)》。《规范(草案)》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规范》的修订过程,体现了民主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要求。
问:《规范》修订的特色内容有哪些?
答:(一)体现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基本原则的表述,应当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应当提请本级党委常委会或者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审议。
(二)严防立法“放水”规定。一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复上位法禁止性、义务性条款的,不得减少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二是确需引用上位法内容的,应当准确完整,不得违背上位法规定。
(三)完善行政处罚设定。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政府规章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的限额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四)强化长三角协同立法。对列入长三角协同立法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工作协定采用经协商一致的草案文本。
(五)健全立法工作程序。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立法机关报告。二是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三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支持等规定,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此外,还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新修订的法规规章对机构名称、职责和示例进行了修改。
问:《规范》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原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对加强省及设区的市行政立法工作指引,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重新组建以来,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了行政立法审查工作规程、委托第三方参与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立法咨询员和基层联系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原立法技术规范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需要增加和修改一些规范内容,如新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对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严防立法“放水”的要求,必须修改地方立法不合法的重复上位法现象;对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要加强咨询论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都有必要新增进立法工作程序规范;机构改革后也有必要调整机构名称和职责,等等。
2020年1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更是强调,要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指引,并作为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省司法厅党委将修订立法技术规范工作,作为今年全省司法行政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问:修订的主要过程有哪些?
答:根据省司法厅党委的部署安排,2021年4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起草了《安徽省地方政府立法技术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直各部门、市司法局和部分立法咨询员的意见和建议。夏月星副厅长主持召开了立法各处专题讨论会,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安徽大学、省社科院等单位的法律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规范(草案)》。《规范(草案)》已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规范》的修订过程,体现了民主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要求。
问:《规范》修订的特色内容有哪些?
答:(一)体现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基本原则的表述,应当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政府规章制定计划草案应当提请本级党委常委会或者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审议。
(二)严防立法“放水”规定。一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复上位法禁止性、义务性条款的,不得减少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二是确需引用上位法内容的,应当准确完整,不得违背上位法规定。
(三)完善行政处罚设定。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政府规章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的限额执行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
(四)强化长三角协同立法。对列入长三角协同立法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工作协定采用经协商一致的草案文本。
(五)健全立法工作程序。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立法机关报告。二是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三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支持等规定,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此外,还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新修订的法规规章对机构名称、职责和示例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