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的通知-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发布时间:2023-05-23 11:23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行政复议科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是指在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由市政府统一任命,具体管理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复议机构行政编制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81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的;

(二)其他不得任命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加盖市政府印章。

行政复议员任命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二)依法独立办理案件,不受非法或不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同时报政府免去行政复议员,并收回任命书:

(一)退休、本人辞职或调离行政复议机构的;

(二)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履行职务的;

(五)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重新任命

第九条  国家、省级对行政复议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的任命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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