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发布时间:2023-06-25 15:33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赵民 字体:【  】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625日至724日。

二、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在芜湖市司法局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官网“立法公众意见征集专栏”(https://sfj.wuhu.gov.cn/ztzl/xzlf/gzyjzji/index.html)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309室芜湖市司法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电邮至

联系人:王昀、桑傲辉  j9九游的联系方式:3119987

特此公告。

 

附件:

1.《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芜湖市司法局  

                           2023625


附件1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削减雨水径流污染,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工作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海绵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人防、土地储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支持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绵城市产业扶持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发展策略和建设相关要求,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作为重要控制指标。

第八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结合本区域特点,充分发挥城市水系、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调蓄作用,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

第九条【规划落实与衔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绿化、河道水系、排水防涝、城市竖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十条【规划管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后确定相关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地质条件、建设项目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类型】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植草沟、下凹式绿地、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滞蓄和净化;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

(五)流域区域治理应当保护河网圩堤的典型风貌,城市沟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生态护岸和原有水生生物,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城市新区(包括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等)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水污染,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第十四条【建设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海绵城市设计意图,解释设计内容,并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书、备案信息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施工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工艺、材料(构配件)、技术、设备应确保质量和安全,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以及对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写明实施情况,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移交使用】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二十一条【运维主体】  城市建设设施设备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水系、排水管网、停车场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四)运行维护责任不明确的“谁使用、”的原则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运维职责】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巡查,及时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施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运维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运维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转致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技术措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方法、路径和实施效果做出了明确部署。20224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25月,芜湖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二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芜湖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我局起草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是落实国家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的切实举措,在示范期内完成海绵城市地方立法工作,对扎实推进我市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虽已印发《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与《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实施细则》,但现行政策文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从业人员工作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亟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制的力量来保障海绵城市。

三、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参照《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

四、起草过程

1.制定立法计划表。2023年2月28日市住建局制定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附件1(以下简称《条例》)工作计划时间表(附件2),并报送市人大、市司法局核准。

2.开展立法调研工作。314~17,由市人大董萍副主任带队,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会、市住建局等赴四川遂宁、泸州等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我局及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立法调研报告的报送。

3.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3月15日,《条例》正式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预计11月市人大完成第一次审议。

4.公开征求意见。413,《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等3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按照立法规定)

5.配合市人大印发双组长工作方案。417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领导组,下设起草修改小组,明确了立法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6.《条例》立法协调小组首次会议。依据新的《立法法》,522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奚南山召开市依法治市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会后起草修改小组根据讨论意见,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7.召开《条例》论证会。527日邀请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等方面专家参加《条例》论证会,征求专家们意见建议并对《条例》修改。

8.《条例》通过市住建局党委会。62日通过市住建局党委会。

9.《条例》整体框架确立。67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条例》推进会,市司法局参会。会议确定了条例整体框架,并对《条例》再研讨商议,会后起草小组对《条例》再次修改完善。

10.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2023614日,市住建局依法公开举行《条例》听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关于《条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意见。

、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有:总则、规划管控、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规划管控。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与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部分:建设管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并提出建设豁免清单。对海绵城市建设类型、建设职责、设计要求、设计管理、施工职责、建立职责、竣工验收以及移交使用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第四部分:运营维护。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运维职责以及设施保护条款。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部分:附则。名词解释与条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