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稽查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韵声在2022年两会期间提出提案建议,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工作,将其列入2023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市委深改办将其列入市委深改委2023年工作要点。在此背景下,市依法治市办制定了《工作方案》,以有序推进法律服务市场稽查的开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工作方案》的制定,有利于全面有序地推进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开展,对于治理法律服务市场痼疾、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优化法治环境,改善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总结提炼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对于整合法律服务市场监管资源,打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市场稽查队伍,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1日启动《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2月3日召集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协会并邀请相关专家召开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座谈会,梳理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存在问题,商定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重点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实际情况,形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3月2日召开《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邀请相关市直、驻芜单位,就《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工作方案(送审稿)》交法规科审查。3月20日,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工作方案(送审稿)》,根据局办公会领导建议,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交市依法治市办进一步完善,就方案再次向相关市直、驻芜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最终印发的《工作方案》。
四、工作目标
通过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提高全市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查办违法违规执业案件,规范法律服务行为;进一步严格法律服务行业准入审查,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规则,促进法律服务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塑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提升行业自律能力和水平。总结提炼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
五、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稽查。一是坚持系统观念,把握法律服务市场全局,对各个法律服务行业展开系统稽查。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公开监督投诉电话,以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为切入点,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一致重点对被举报、投诉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确有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勒令整改,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坚持以点带面,对在核查人民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挖追踪,对于可能牵涉其中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行业、机构、人员等深入调查,加强整改。
探索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总结提炼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一是要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稽查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十余家单位联动配合的工作主体;二是要明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并行的稽查模式;三是要明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步走”的稽查程序。“四步走”稽查程序包括:动员部署,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法律服务市场稽查联席会议,协调一致在全市开展全方位排查活动,建立问题台账;集中稽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稽查;总结提升,总结稽查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寻求对策,为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提供参考;制度建立,制定《芜湖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办法》,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主体、稽查模式、稽查程序等。
六、创新举措
(一)多单位加强联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民政、卫生、政务服务管理、税务、银保监会等单位的联系沟通,统筹兼顾、各司其职,形成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强大合力。
(二)多行业全面稽查。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其他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行为,以及未经执业许可或行政审批、违法从事法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行为进行全面稽查。
(三)多方面探索制度。在开展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工作中,对法律服务市场稽查的主体职责分工、稽查模式、稽查程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反思不足,为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提供参考。
七、保障措施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各单位压实责任,切实履行本单位职责,单位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稽查流程,按照职责权限和责任分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阻挠稽查工作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解读人:郭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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