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3010351/202002-00038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2-17
文  号: 芜司办〔2020〕4号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0-02-17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司法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878953
名  称: 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芜司办〔20204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保障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全力保障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复工复产,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疫情动态形势法治研判

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依法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强化疫情防控执法保障。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动员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社会责任,为当地党委政府依法防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当好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公布有关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深化企业“法治体检”活动

持续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将“法治体检”活动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法律保护关口进一步前移,从帮助复工复产、劳动纠纷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完善公司治理、研究提出建议五个方面,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依法治理情况,分析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帮助查找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出具“法治体检”报告。

三、加强涉疫招商引资合同监管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规范招商引资合同备案流程,准确录入招商引资合同信息。全面督促合同中政府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信守招商承诺,积极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并及时向该份合同的履约监管部门提交风险报告,确保涉疫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流程规范化。

四、加强疫期涉企政策文件审核

对明确属于涉疫复工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先开展审核工作,高效出具法律意见。因涉及疫情防控,在规范性文件审核收文中实行“容缺受理”,收文后实行同步审核和从快审核机制,在审核的同时同步补正补齐规范性文件审核等必备材料。全面、高效征求各方意见,加快推进合法性审核进度,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建立点对点联络或委托起草部门开展的形式听取相关主体意见。对疑难法律问题,开展专家协助审核,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五、规范涉疫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

分类、分级收集国家、省级对于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法规、上位政策和相关工作指南。加强涉及疫情防控的上位政策和预案的标准文本的收集和整理,并持续收集关于支持复工复产、中小企业运行发展、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上位政策。通过明确相关上位政策的发布时间,对照国家和省相关预案中对于疫情处理的阶段规定,结合我市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工作实际,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应对的适用建议。积极开展涉疫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确需修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起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对临时需要适用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措施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依法在疫情管控期间适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规定。

六、主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加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关系、商事合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复工管理等与企业复工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紧扣企业复工、农民工返程、有关管控措施等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广泛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在防疫同时顺利恢复生产,减少复工期间的各类法律阻力,切实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普法讲师团成员、普法志愿者、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等普法工作者,深入工业园区、厂矿企业,借助微信公众号、普法微信群、在线免费咨询等普法载体,采取编发企业复工与防控疫情法律知识问答、法律风险防范、妨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短视频、漫画等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产品,“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企业复工依法防控疫情法治宣传,引导企业理性应对疫情,依法开展复产复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营商环境。

七、开展惠企公证专项行动

公证机构采取专人办理的方式,提供在线预约、线上受理、线上提供资料、邮寄公证书等服务。对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交通管控等原因,导致面临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带来的违约风险,提供提存公证,合理规避风险。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搬迁、封存企业的设备和物资时,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保全作用,保障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提供高效司法鉴定服务

对涉企鉴定服务提供专项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优化工作流程,缩短鉴定时间。积极为法院审理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企业合同纠纷、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诉讼案件,及时有效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根据鉴定人的专业特长,充分发挥线上服务优势,多形式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宣传和鉴定咨询,为企业在司法鉴定方面提供优质“不见面服务”。

九、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

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优化法律援助受理流程,加快法援申请审批进度,建立快速受理办案机制。充分利用12348安徽法网”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线上平台、网络平台优势,采取网上咨询、申请、审查以及电话热线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准确对接多样化、差异化的企业需求,对确需到现场进行法律咨询的企业提供预约服务,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

十、建立仲裁服务企业模式

着力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实行专人跟进、专班处理,依照当事人申请及仲裁规则,实行速调、速审、速结。对存在参与仲裁事务困难等情况确需延期的,依照当事人申请快速审核办理延期审理手续。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坚持调解优先,引导涉企案件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降低企业诉累。

十一、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

在疫情解除复工阶段要深入开展涉企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活动,特别是对开发区、集中区等企业密集的区域要分片包干逐一联络,主动上门排查。动员区域内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商会调解组织等积极参与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重点做好因交通管制、防疫误工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充分发挥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职能作用,及时受理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指导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强化基础摸排和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做到预警在前、防范在先,边调解边宣传,引导企业、员工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受理、处理企业投诉。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避免随意执法和执法的畸轻畸重,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