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权力运行监管制度(2022)-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1.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核查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审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项,项目名称为“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审核”,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审核转报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审核转报机关。
(一)资料审查。
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审核转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成绩单;应届毕业生格式证明;疑难毕业证书查询结果、户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等其他材料。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工作,上报省司法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
依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年度备案登记。
四、责任追究
1.在法律执业资格认定初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
2.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2项,项目名称为“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市司法局负责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初审机关。
(一)资料审查。
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材料转报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
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转报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转报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市司法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3项,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市司法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中事后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规范受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三)公开公告。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送达许可决定,并信息公开。
(四)事后监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三、责任追究
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主要依据
司法部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4.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4项,项目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初审机关。
(一)资料审查。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2.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材料转报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
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转报决定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转报决定的。
10.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12.擅自增设、变更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13.市司法局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对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
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5项,项目名称为对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含子项5项,分别为:对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处罚;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处罚;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处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处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止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对私自出具公证书的等五类行为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6项,项目名称为对私自出具公证书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含子项5项,分别为: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处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处罚;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处罚;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处罚;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未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后果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的较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3次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
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7项,项目名称为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含子项5项,分别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处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处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8项,项目名称为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含子项4项,分别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罚;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处罚;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九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9项,项目名称为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九类行为的处罚,含子项9项,分别为: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处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处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处罚;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处罚;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处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处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有违法所得时违法所得不满10000元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并可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办案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致使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构成犯罪的,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0项,项目名称为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给予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1项,项目名称为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含子项8项,分别为: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处罚;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处罚;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处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违法所得不满50000元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省司法厅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的;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2项,项目名称为对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2、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罚款 :
不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况,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3项,项目名称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含子项20项,分别为: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二、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3次或者3次以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1年本)》第14项,项目名称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含子项11项,分别为: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违反,经责令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二、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不满3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3次或超过3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5.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
业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5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无子项。
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
二、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不止一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满5000元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下列情形,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次及以上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16.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
司法鉴定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
十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6项,项目名称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十类行为的处罚,含10项子项,分别为: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处罚;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处罚;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处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裁量权基准:
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该类违法行为,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执业类别
执业等八类行为的处罚裁量权
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7项,项目名称为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等八类行为的处罚,含8项子项,分别为: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的处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处罚;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处罚;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处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处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处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不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依据:《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的;
(三)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六)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不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处罚裁量权基准:
司法鉴定人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法律援助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8项,项目名称:法律援助审核,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辖区法律援助审核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规范受理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加强审核过程监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
六、主要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
19.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初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19项,项目名称为“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机关。
(一)资料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提交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材料转报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
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20项,项目名称: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市司法局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初审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初审机关。
(一)资料审查。
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受理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工作,推荐上报省司法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
依法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设立或变更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6.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1.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律师执业初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律师执业初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21项,项目名称为“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市司法局负责律师执业初审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初审机关。
三、事后监管
依法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1、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2、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4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2.公证员免职报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证机构免职报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1年本)》第22项,项目名称:公证员免职报审,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市司法局负责公证员免职报审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司法局是公证机构员免职报审机关。
(一)资料审查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司法厅,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对公证员申请辞去公证员职务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三)报批监管。
市司法局按规定程序将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四)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省司法厅的反馈信息。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三、事后监管
依法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情形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在公证员免职报审过程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纠纷的。
4.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5.擅自增设、变更报审材料、程序或条件的。
6.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23项,项目名称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司法部121号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市司法局根据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负责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事中事后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规范受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三)事后监管。
市司法局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律师职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发现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任追究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
2.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主要依据
司法部121号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2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24项,项目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依照司法部121号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事中事后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规范受理。
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评审监管。
市司法局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
(三)事后监管。
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年度检查考核依据的;
2、擅自改变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内容的;
3、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4、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权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主要依据
司法部121号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25.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法律援助审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法律援助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2年本)》第25项,项目名称: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法律援助审核,无子项。
一、监管任务
市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的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加强审核过程监管
1.受理环节责任: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正当性进行适当审查。
3.决定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法律援助机构落实审查决定。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审查的异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2.在审查工作中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