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发布时间:2021-06-28 18:37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赵民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核查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第九条: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1.受理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审核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7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公示环节责任: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要求,公布执业核准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环节责任:县(区)司法局对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根据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决定环节责任: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送达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准予执业核准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执业核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错误或者不当的,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责令纠正,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1.公示环节责任:市司法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要求,公布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情形。
    2.受理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变更申请材料、注销情形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审查环节责任:市司法局对县(区)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变更申请材料、注销情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市司法局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变更、不准予变更、决定注销的书面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市司法局作出准予变更、不准予变更、决定注销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6.监管环节责任:市司法局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变更、注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错误或者不当的,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责令纠正,追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变更、注销而不予变更、注销的。
    2.在变更、注销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变更、注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