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芜湖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发布时间:2021-01-15 15:21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复议科 字体:【  】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各科室:

  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抽查工作流程,现制定抽查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抽查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

1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

3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检查

1、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内部管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2、亲子鉴定、乙醇检测、法医精神病等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执业情况。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司法鉴定抽查机制,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9.《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