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信息来源: 芜湖市司法局阅读次数: 字体:【  】

各县、区司法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进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发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和2017〕175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241号)精神,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律师事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公证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布。

各县、区司法局要结合实际,对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司法局法规科联系。

 

附件:1.《律师事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2.《公证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3.《司法鉴定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4.《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芜湖市司法局

                              2017年9月29日

 

 

 

 

 附件一

 

 

律师事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芜湖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4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抽取基数为芜湖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律师事务所,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流程。律师公证管理科提出随机抽查申请,法规科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司法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局领导审定后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法规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律师公证管理科组织开展抽查(法规科派员参与)→律师公证管理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法规科备案。

(五)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不受前款限制。对律师事务所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结果处理

律师事务所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章追究责任。

七、公示制度

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律师事务所名下,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附件二

 

公证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芜湖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2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抽取基数为芜湖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公证机构,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公证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流程。律师公证管理科提出随机抽查申请,法规科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局领导审定后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法规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律师公证管理科组织开展抽查(法规科派员参与)→律师公证管理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法规科备案。

(五)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公证机构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公证机构,不受前款限制。对公证机构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结果处理

公证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公示制度

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公证机构名下,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附件三

 

 

司法鉴定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结合《芜湖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抽取基数为芜湖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司法鉴定机构,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司法鉴定机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操作流程。律师公证管理科提出随机抽查申请,法规科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局领导审定后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法规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律师公证管理科组织开展抽查(法规科派员参与)律师公证管理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法规科备案。

(五)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司法鉴定机构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受前款限制。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结果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公示制度

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司法鉴定机构名下,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附件四

 

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芜湖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检查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抽取基数为芜湖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流程。基层工作管理科提出随机抽查申请,法规科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局领导审定后印发,并报省司法厅、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法规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基层工作管理科组织开展抽查(法规科派员参与)基层工作管理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在芜湖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基层工作管理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法规科备案。

(五)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受前款限制。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结果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公示制度

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下,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