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司字〔2016〕13号
各县、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确保完成2016年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务,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司法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6年4月6日
2016年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体
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要求,现就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
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912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落实政府责任,履行公共服务统筹职能,建立全覆盖机构网络体系,初步形成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布局。
办案任务分解表
单位 |
任务数(件) |
市中心 |
221 |
镜湖区 |
456 |
弋江区 |
231 |
鸠江区 |
414 |
三山区 |
198 |
芜湖县 |
360 |
繁昌县 |
280 |
南陵县 |
514 |
无为县 |
1238 |
合 计 |
3912 |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15〕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农民土地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5.刑事诉讼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及以上,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调整到低收入人群;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因其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2.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全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共计397.55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投入190万元,市、县(区)本级财政投入207.55万元,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资金需求。
办案任务分解表
单位 |
任务数(件) |
合计经费(万元) |
备注 |
市中心 |
221 |
28.45 |
各县区按每件1000元测算,本合计经费含中央、省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区同级财政需保障经费207.55万元。 |
镜湖区 |
456 |
45.6 |
|
弋江区 |
231 |
23.1 |
|
鸠江区 |
414 |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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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 |
198 |
19.8 |
|
芜湖县 |
360 |
36 |
|
繁昌县 |
280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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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 |
514 |
51.4 |
|
无为县 |
1238 |
123.8 |
|
合 计 |
3912 |
397.55 |
|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省里统筹安排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区)财政,同级财政配套保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设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三)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服务资金支付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办案成本,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按以下标准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资金:
1.办案补助最低标准:在本市、县(区)内办案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元,审判阶段每件12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国家赔偿、申诉类案件每件1200元;公证、司法鉴定案件每件800元,司法鉴定每增加一个项目加2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300元;社会律师办理的案情复杂、工作量大(调解3次以上)的非诉案件每件800元;案件在本市跨县办案的,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30%;跨省、市办案的,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一倍执行。信访等有关部门转交的信访类案件(此类案件须有相关转交手续),每件案件补贴2000元。
2.社会律师参与12348服务平台、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参加法律援助公益活动、代书每次、件补助100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要成立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司法行政机关是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督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过程监管。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办案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全市通报。对落后的地区,下达督办通知。对一段时间内个别地区进展不快的,会同市民生办现场督导,督促拿出解决办法。
(三)开展绩效考核。市民生办会同市司法局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各地月度办案进展情况汇总计分并纳入到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之中。年底,市民生办委托统计部门统一设计包括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的社会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要抓住法律援助成为市政府2016年民生工程的契机,形成强大的宣传阵势。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发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技术传播法律援助品牌。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