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的意见-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衔接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衔接,深化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机制,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在行政程序中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将绝大部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人民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复议和信访联络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通报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方面的相关信息,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有关问题以及矛盾排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协调处理重大行政争议案件,推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进一步配合和衔接。
(二)建立行政复议、信访合力化解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来信来访、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涉及行政争议需要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配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并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疑难复杂、问题突出的行政争议,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可联合督办,确保问题妥善处理、矛盾有效化解。对群体性、敏感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及时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三、明确复议信访受理范围
(一)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2.对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
3.对行政机关依法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它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
5.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落实政策问题的;
6.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或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
7.对仲裁裁决或最终行政裁决不服的;
8.其它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涉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2、信访人与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未超过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四、规范优化衔接工作流程
(一)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信访工作机构在接收信访材料后,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判断。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应主动与同级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进行协商。对认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信访工作机构应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行政复议管辖机关等。
(二)复议工作机构处理流程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经信访审查分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信访工作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协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做好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原信访工作机构。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应充分考虑信访事项背后的历史成因,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协同调解,跟踪掌握调解进展动态,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争议案件,在立案之前应征求申请人意见先行调解;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应通过召开调解会、听证会、单方沟通等方式查清事实;对复议案件中涉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主动作为,居中调解,统筹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综合优势,形成协调一致、互动有序的行政争议处理机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配合、主动作为,周密部署、规范操作,明确责任领导和人员,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法律培训。各部门要加大对信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调解相关政策知识,不断提高对行政争议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的应急能力,全面提升衔接工作水平。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共同组织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效。
(三)营造浓厚氛围。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宣传,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上访群众宣传行政复议制度,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衔接工作成效,营造全民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衔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