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征集时间:[ 2023-04-13 00:00 ][ 2023-05-13 00:00 ] 状态: 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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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4月13日-5月13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在5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也可以在芜湖市司法局网上的意见征集专栏提交。

    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水环境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科  沈杰

    联系电话:0553-5905116,17718295223



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为本、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发改、财政、自规、城管、水务、科技、教育、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旅、应急管理、人办、气象、土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发挥科学技术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知识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纳入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各层级城市道路、绿化、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竖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当纳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二)确保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质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

(三)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隐蔽工程,应当保障旁站、平行检验、巡视频率等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二)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权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备案。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

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按效付费。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并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检查和考核制度,监督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危害市政园林绿地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市政排水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等法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224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25月芜湖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二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市人大立法年度计划,我局起草了《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贯彻落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其中一项重点措施,始终以严标准高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20225月我市通过竞争式选拔成功入选国家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后,更是坚持全域化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模式创新,强力推进试点机制完善和项目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为更好推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我市高度重视,秉持立法先行,坚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在示范期内计划争取完成海绵城市地方立法工作,同时,《条例》也是落实国家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等三部委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的切实举措,对扎实推进我市全国第一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和《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起草过程

20233月,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2023年立法计划,明确将《条例》纳入其中,202311月开展初次审议;

20233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会市住建局前往四川省遂宁市、泸州市、宜宾市、自贡市学习海绵城市管理做法和立法经验;

20234,市住建局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有:总则、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规划设计。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纳入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当纳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三部分:建设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施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备案

第四部分:运营维护。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按效付费。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予以处罚。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条例起始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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